很多人可能担心,主管部门人手有限,对于垃圾短信治理管不过来,对于此现实困难,《短信管理规定》也做了很多新“探索”。
首先,明确运营商主动把关职责。《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其次,鼓励第三方拦截应用推广。《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其三,建“垃圾短信”举报机制。《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显然,通过上述三道“关卡”设置,能有效保障规定的“针对性”和“执行力”。
感觉规定来的太迟的,多是“垃圾短信”深度受害用户;感觉规定来的早的,则是依靠短信群发招徕业务的厂商。
而从现实治理来看,通过此前的专项打击,抓住当前短信功能变迁契机,行业现状趋于基本稳定,此时制定发布管理规定,应该算“正当其时”,避免出台太早,赶不上变化,使得部门规章与现实“脱节”而被人“诟病”。
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该规定何时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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