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词:犯法短信
安徽亳州商人张静思举报自己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训民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多次向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
“女商人给人大代表发4条短信被拘”,这个标题显然会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质疑。
冷静下来,我们须慢些作出对执法与司法的违法性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多次”在法律上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本案各种是非纠结的关键在于这位女商人所发短信的内容,是否足以干扰到他人正常生活。所以,这个判决合法不合法,靠新闻尚无法判断,必须知晓短信的内容。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在面对质疑时,均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否则,丢脸的不仅是某个地方,丧失的将是公众对整个法律实施系统的信任。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向公众依法公开所有的案情,尤其是着重说明作出拘留决定和司法裁决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也须及时纠正。
还须指出,公众之所以产生如此普遍的质疑,另一个原因恐怕还在于,当地执法机关给了公众“选择性执法”的观感。即使女商人确实存在违法,为什么类似事情在人们生活中并不少见,普通民众被骚扰,权利却时常得不到救济,而为何人大代表被“骚扰”,执法机关就能够马上做出强有力的反应呢?
事实上,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并不是在嫉妒人大代表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实现,而是期望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得到平等地实现。权利只应和法律相关,而不应因身份产生执法力度上的差别。 (北京 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