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今年5月,高要市法院的一份判决显示,男子陈某在手机贴膜档处,以每部0.5元的价格向路人手机复制“黄片儿”,复制了4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的电脑硬盘里存储了17678个淫秽电影视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储存淫秽物品数量已达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未将视频全部贩卖牟利,且自愿认罪,以被告人陈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在惠州市龙门县,一个90后美女摊主小玉,收取他人40元后,为对方下载了41部淫秽视频。龙门县法院最后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小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反观花都法院李某一案,获利5元判刑5年的量刑是否过重?在法学界引起了一些探讨。
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法专家以惠州龙门县“小玉案”的判决相对比表示,“几乎同样的案件,表面上看获利还多一点,但是同案不同判,一个判了缓刑,一个判了5年,这说明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也是有不同看法的。”该法学专家表示,小玉电脑里的淫秽视频有985个,但是当地法院也并没有按照这一数量所对应的法条进行判刑。“法律人应当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刑法除了惩罚作用,还应当有教育挽救的作用。虽然有时对外来务工人员宣告缓刑不好监管,但为防止被告人‘交叉感染’,此类案件应该从宽。”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强律师认为,首先,对这种犯罪进行处罚和打击是应该的。但是,在打击的时候应当罚当其罪,注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以电脑存储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应该以贩卖传播的情况作为量刑依据。很多人电脑里有那些东西,但是自己下载来看,没有传播、牟利或者公映,不能构成犯罪。”张新强认为,如果按照盈利金额作为量刑依据,这种犯罪牟利的金额要到3万至5万以上才够得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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