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消費者訴中國移動長沙公司“上網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審判決結果近日公布。法院認定中國移動沒有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表示,已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流量清零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二是移動公司的服務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三是流量清零是否屬於交易習慣。現在,該案判決給出了一個法律的基本判斷。
誠然,三大電訊巨頭依仗壟斷地位,訂立不平等合約的一些行為,飽受詬病,使消費者自然而然產生對立情緒。但就此案來看,聯系我國資費較高的具體情況,“20元包150M流量”並非如原告所言,不知情或不公平。流量並非“物”而是服務的計量,舉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在餐館消費,吃不完可以打包,但住酒店你提前離開,這筆費用就不必追償,同理,手機上網包月套餐服務是一系列無形的數據信息流,不是具體的商品,不能儲存,也不可返還,因此清零流量並不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
我們都知道,中國移動會發短信告知機主話費及流量信息,此案也不例外,已全面履行與原告之間的電信服務協議,不存在違約。原告沒有按月使用,視為自主放棄。被告的資費方案雖有格式條款特征,但不屬於“霸王條款”。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間條件的,否則不可能提供優惠。
至於公平交易權,其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平等自願是其前提,而原告消費者自主選擇該項服務條款,並無強迫,履行過程中也不構成侵權,因此,結合其他証據綜合詞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信原則來確定該案原告敗訴。
該案告訴我們,契約精神是法治社會之根基,是商品經濟社會中的契約關系與內在的原則,是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體現,它是針對交易雙方的,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合同雙方都要嚴格履行合同,各自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信守約定才能確保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秩序。
有一點需要提及,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熱議,也對經營方有所觸動,三大運營商自今年1月在上海推出了手機上網流量季度計費方式,雖然隻有一地,時間也從月度改為季度,幅度較小,但表明了一種改良的態度。細微的改善也是一種進步。通過一個個法律案件,提升全民法治意識,打斷壟斷思維,建立和完善維護消費者合理權益的規則,讓法律改變我們的生活,保障公民權益和公平正義,這也是該案的意義。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