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令中,FCC具体阐述了三个“原则”。
第一是透明性,即固定及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必须公开其网络管理措施、网络性能表现以及宽带服务条款。
第二是非屏蔽,即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内容、程序、服务及无伤害性设备;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网站,或与其语音、视频电话服务相竞争的应用。
第三是非不合理歧视,即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网络流量进行不合理的歧视。
上述三个原则中,透明性原则的争议最少,非屏蔽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宽带服务提供商对P2P流量封堵/节流以及封堵VoIP的做法,非不合理歧视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差异化服务及收费的做法。
网络中立指令引发的两大诉讼案
——Comcast诉FCC
由于消费者投诉全美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Comcast限制宽带用户使用BitTorrent应用,FCC在2008年8月裁决Comcast在网络管理上干扰P2P应用的运作,违反1934年通信法与FCC 2005年互联网政策声明的第4项原则,并责令其在年底前停止限制P2P流量的行为。Comcast对于FCC的裁决不服,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2010年4月法庭作出裁决,认定FCC无权要求Comcast遵守网络中立指令,也无权对该公司进行制裁。该法庭认为,FCC未能证明其有权要求宽带运营商遵守其网络中立指令。
——Verizon诉FCC
2010年12月通过的《开放互联网指令》由于没有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示而一直未能生效。2011年1月,Verizon 与MetroPCS公司因质疑FCC 在网络中立议题上的权力,先后将FCC告上法庭,不过由于当时《开放互联网指令》还未正式公布而被法庭拒绝受理。
2011年9月23日,该条例正式公布,并计划于2011年11月正式生效。但仅一周后,Verizon公司即将《开放互联网指令》连同FCC一并告上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要求判决《开放互联网指令》无效。法庭随即受理了此案。自此,《网络中立条例》进入涉诉状态,正式实施只能暂缓,其法律状态是“生效而未实施”。
2012年7月2日,Verizon向法庭就该案提交起诉书(MetroPCS被T-Mobile收购后于2013年5月退出此诉讼)。概括而言,Verizon提出了四个诉求点:一是 FCC无管辖权;二是网络中立规则“过于专断且具有任意性”,因为目前并未出现运营商减慢网速或封锁服务的普遍性问题,因此出台这一规则并不必要;三是FCC无权将宽带运营商视同“公共运营商”(common carriers)而严格管制(根据美国电信法,“电信服务”提供商属于“公共运营商”,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四是Verizon将通过网络传输数据的行为视为“言论”,FCC的网络中立规则与保护言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相悖。
2014年1月15日,法庭否决了“网络中立指令”。判决称,尽管FCC证明了其有权对宽带业务进行监管,但是宽带服务提供商并非“公共运营商”,而FCC未能证明其“非屏蔽”和“非不合理歧视”原则未对宽带运营商规制过严。
Verizon在上诉时并不反对网络中立三原则中的“透明性”原则,但提出该原则不能与其他原则分开,因此如果其余两项原则被否决的话,该原则也无需存在。此诉求被法庭否决。另外,法庭认为由于已经有足够理由否决网络中立指令,因此无须讨论其是否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
这项裁决是Verizon和其他宽带服务供应商的一个胜利。当然,FCC也有收获,因为法庭确认其有权监管宽带业务,因此FCC还可以重新修订其网络中立指令。不过FCC可能会提起上诉,FCC主席汤姆·威勒说,他在考虑“所有可能的选项”,以确保互联网的开放性。
白宫一位发言人称:“总统奥巴马将继续支持开放的互联网原则,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想访问的网站、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在线服务,而在线创新者则需要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以自己的产品质量取胜。”
包括AT&T、Verizon、Comcast在内的多家通信公司纷纷公开发表声明,称消费者将仍能享受到“开放”的互联网,而且他们的访问权限也不会受到改变。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表示,他们担心供应商可能会以提供了更快的上网速度为由,向Netflix、Facebook或ESPN等内容供应商收取额外费用。至于上一次诉讼的主角Comcast,早在2011年年初收购NBC环球时,已经与FCC达成协议,承诺遵守网络中立指令直至2018年年底(无论立法成功与否)。
另外, 从近期欧盟、新加坡等地的网络中立规制提案或框架来看,在保证网络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差异化的互联网服务及收费,已经成为新的趋势。
正如一位美国分析师所言:“网络中立”之争还远未结束,但求同存异方为解决困局之道。
(作者单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研究院)
(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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