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创新、竞合共赢、有效监管是前提
移动转售企业进入基础电信业,使基础电信市场的竞争博弈关系进一步多元化、复杂化。基础电信企业与合作的转售企业之间、基础电信企业与其他转售企业之间、转售企业之间都存在竞合关系。基础电信市场由三家之间的三角简单竞合关系,转化成多家企业之间的网状复杂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要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现代市场体系。在行业改革发展、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提出三项建议:
1.差异化创新是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主要提供共性的产品和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沿袭现有业务模式难以持续发展,要针对特定细分市场的个性化需求,强化自身在客户关系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技术与业务创新,在产品、渠道、价格、服务方面与基础电信企业有所隔,规避同质化,依靠创新创造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空间。
2.生态发展竞合共赢是移动转售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同互联网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一样,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移动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共生共长的基础。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的合作性大于竞争性,发展初期,转售企业尚未建立起电信运营品牌和市场认可度,对合作的基础电信企业依赖较大,基础电信企业应支持转售企业发展壮大,构建新型市场主体的新生态。行业要鼓励、引导基础运营企业以开放、合作的心态平等对待转售合作伙伴,随市场变化及时优化调整批发价格,互利共赢;支持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业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繁荣市场,创造新的价值。通过构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产品协同、营销互动、发展互补的新局面。
3.多元主体的依法有效监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是行业监管的主要职能。移动通信转售企业进入电信市场,目前的电信监管体系和职能需进一步延伸与覆盖。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要加强对转售企业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审查,落实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督促转售企业处理好与用户的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问题,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加强码号资源使用情况、转售试点运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和监测;要逐步完善信息内容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在业务合作方面的争议,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申诉管理机制。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不断完善监管政策,适应并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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