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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路在何方?【2】

王春晖

2015年01月28日08:25  来源:人民邮电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铁塔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路在何方?

  PPP主体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城投公司、铁塔制造企业、基站代维企业以及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尤其应该强调的是,在混合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员工的工资所体现的是雇工关系,不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让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主要收入的来源不是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分红,则会极大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分公司模式不利于混合所有制建立

  笔者注意到,中国铁塔公司的组织模式是总分公司制,这也许是为了公司上市的整体性所考虑的,但不利于在省级公司的层面上实现混合所有制。因为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中国铁塔仍然以总分公司的模式存在,那就只能在总公司层面实行混合所有制,但我认为总公司层面非公有资本几乎不可能进入。

  中国铁塔的运营主要在省分公司层面上进行,因此大量的混合所有的改革应该放在省级公司层面上落实才是改革的路径。在省级公司层面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使董事会的成分多样化,同时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也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

  笔者建议,中国铁塔应当构建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从法律上看,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和股权合作,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而且互不连带。

  中国铁塔的国有资本运营创新的逻辑基础在于其向“资本”和服务社会的属性回归。作为提供基础通信设施服务的国有资本不仅拥有追求利润、实现价值、增值的特征,这是资本的经济功能,而且更应该具有回归服务社会的功能。

  综上,中国铁塔应当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出整体与系统的安排,一定要避免把混合所有制改革演变成一种“为改革而改革”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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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歌、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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