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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七天内换了又退被拒

广州一男子网购手机后发现质量不合格要求换货,更换新机后他又要商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男子将商家告上法院,广州中院终审后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及利息,但买家应当承担运输费用。
2015年10月13日08:13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网购手机七天内换了又退被拒

  网友将商家告上法院获支持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中的七天从何时计算?七天内可以多次退换货吗?广州一男子网购手机后发现质量不合格要求换货,更换新机后他又要商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男子将商家告上法院,广州中院终审后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及利息,但买家应当承担运输费用。

  2013年1月9日,邓某在创东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手机。次日,在使用过程中,邓某发现该手机有质量问题,于是他委托通讯设备公司检测,确认了手机存在问题。同年1月15日,邓某将购买的手机及检测单等一并寄回创东公司,22元邮费由创东公司支付。

  在收到寄回的手机后,创东公司于当年1月17日向邓某邮寄了新手机。1月18日,邓某收到新手机。虽然更换后的新手机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邓某要求创东公司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创东公司同意退款。然而邓某将手机寄给创东公司时,创东公司却拒绝接收和退款。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940元货款以及邮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邓某诉讼请求。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创东公司向邓某退还940元货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创东公司第一次交给邓某的手机有质量问题,邓某首次要求更换手机是有理由的换货,并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在收到新手机之后,邓某要求按照“七天无条件退换货”的承诺退货,即使新手机不存在问题,也并不影响邓某退货。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故创东公司无需支付运费。

  法官:

  七天内可多次退换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否有次数限制?广州中院法官表示,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限内,消费者可主张多次退换货。因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字面上并未体现出次数上的限制,而且“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往往是网络平台或销售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未明确约定退换货次数的该条款,应当解释为允许消费者多次主张退换货。

(责编:孟哲、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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