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晚,家住兰州市城关区孙家台小区的史女士,乘坐了一辆黑摩的从孙家台小区到西关什字,下车时不慎将一部iPhone6手机落在了摩托车上,被该摩的司机捡到,当孙女士通过拨打自己的号码获知此信息后打算取回手机时,摩的司机却要求其支付400元的“保管费”,史女士认为对方是借机敲诈。
18日上午11时20分,记者在史女士和摩的司机约定好的取货现场—文化宫天龙水宫附近看到,两名头戴防护头盔的摩的司机来到史女士面前,其中一人拿出iPhone6手机在史女士面前晃了晃,示意手机完好,然后双方讨论起“保管费”。史女士先给摩的司机给了300元,但摩的司机并不满意,史女士无奈最后又给对方补了100元,摩的司机才将手机交给史女士。“她的手机是5月17日晚乘坐我的摩托车时遗失的,所幸被我捡到,还保管了一天。”姓崔的摩托车司机认为,这部手机价格昂贵,他向史女士要400元“保管费”并不过份。
就此,记者电话联系了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的苑智律师,对方表示,史女士的手机价格超过5000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同时,摩的司机对手机的“保管”并未产生相应的费用,因此没有“保管费”一说。所谓保管费是指失主遗失的物品如要保管会让保管方产生一定的支出费用,在失主拿回遗失物的时候按保管方保管物品所消耗的费用按实际如数支付给保管方,保管方不得随意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