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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告破 打擊“黑產”需外管內防雙管齊下

2019年10月15日08:02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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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告破 打擊“黑產”需外管內防雙管齊下

  在推動國內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的同時,消費者個人也需加強自身修養,提高防范意識,不要輕易被犯罪分子哄騙“入局”。

  10月11日,244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中國警方從菲律賓押解回國,涉及多個省區市的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成功告破。據公安部官網透露,今年以來,各地連續發生多起網絡投資詐騙案。公安部高度重視,並多次打擊。

  從法律意義上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並非新的單獨的犯罪種類,而是傳統詐騙犯罪通過電信、網絡等新型媒介展現出新的表現形式,是犯罪分子通過短信、電話或互聯網等渠道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行為。根據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對於上述行為,一般採用“電信網絡詐騙”一詞。如以“電信網絡詐騙”作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搜索,並將案由限制為“刑事案由”,僅從2019年1月1日至今,就可搜索到1286篇裁判文書,可見這類犯罪行為的猖獗程度。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不僅局限於我國境內的跨市、跨省進行,還發展到跨境犯罪。東南亞各國(如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越南、老撾等)由於對犯罪分子具有入境容易、轉移方便、刑法懲罰力度較弱等特點,成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重災區。除了本文提及的案件外,“12·03”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涉及柬埔寨、泰國、新加坡、斯裡蘭卡等5個國家﹔“11·30”跨國電信詐騙案從撥打詐騙電話的窩點到轉移贓款,也涉及菲律賓、泰國等多國。

  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一項系統性法治工程,從最基本的個人信息保護到跨國跨境合作,任何一個薄弱環節都可能被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信息保護方面,個人信息可能由互聯網服務商、快遞公司、中介機構、企業等經營主體流出,需要公安等相關部門利用網絡技術監督手段,保証個人信息數據庫的安全。另外,銀行、電信、電商、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也應對接觸和管理個人信息的員工進行必要的安全和保密教育培訓,嚴厲打擊個人信息泄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提供了法律基礎,第四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在跨境合作方面,在上述東南亞國家中,目前中國已與越南簽訂《關於加強合作打擊電信詐騙犯罪諒解備忘錄》,與泰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移交犯罪嫌疑人備忘錄》,與菲律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菲律賓共和國共同聲明》中提及了“共同打擊電信詐騙犯罪”。

  在實踐中,經公安部統一部署,各省市公安機關與境外(尤其是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已開展多次聯合打擊行動,各國警方之間的交流活動也愈加頻繁。無論是出於打擊已知犯罪行為,還是出於防患於未然之目的,中國都應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廣泛的溝通與合作,與世界各國聯手,共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在合作內容上,也不應拘泥於聯合偵查、跨境追捕及追贓等事后手段,更應推動雙方情報信息的共享,有效預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發生。

  當然,在推動國內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加大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合作辦案效果的同時,考慮到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消費者個人也需加強自身修養,提高防范意識,不要輕易被電信網絡投資詐騙犯罪分子哄騙“入局”。

  □王澤昊 黃晶晶(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

(責編:畢磊、孫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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