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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給30萬台手機預安裝軟件 15人被追刑責

洪克非
2019年06月11日08:04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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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長沙:給30萬台手機預安裝軟件 15人被追刑責

  在待銷售的手機上加裝軟件可能會惹來牢獄之災。最近,15人因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起訴。

  2019年5月,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一樁訴訟案。檢方的起訴書顯示,現年36歲的廣東深圳人士陳寧於2017年1月25日,在北京注冊了橡樹未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橡樹未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隨后招募了周永昌、曹冰杰、張瑜杰、曹岳林等一批工作人員。當年2月開始,陳寧組織員工在公司生產“U8”、“U10”盒子以及盒子中的軟件,並利用這些工具批量安裝手機App。

  相關司法文書表明,在“橡樹未來”中,員工中各有分工:呂丹協助陳寧聯系上游App軟件商家承接App軟件推廣業務,並將推廣的App軟件裝入公司服務器中﹔翟慶龍對App軟件包與手機的兼容性進行測試,之后將App軟件裝進購買的裝機工具“U8”、“U10”盒子內。張瑜杰、周永昌通過“配包”的方式定制安裝“U8”、“U10”盒子列表以便預裝App軟件放在刷機手機桌面的相應位置。曹岳林和曹冰杰負責裝機軟件程序的開發、“U10”盒子的維護升級、遠程解決刷機點的技術問題。

  而該公司自己開發的“一鍵清理”和“起點日歷”兩款軟件可以非法獲取刷機手機的地域分布情況,WIFI使用情況,不同渠道的應用市場下載量、更新量、留存量、推送通知等。“橡樹未來”員工王旸負責發展下游代理人(刷機點)、手機批發商﹔有專人通過服務器從數據庫整理裝機量和到達量等數據,再報陳寧核准同意后由財務負責支付裝機費。

  檢方查明,2017年5月開始,陳寧在湖南省長沙市找到彭品作為“橡樹未來”在長沙的渠道商。獲得授權后,彭品隨即招募顏道龍、劉兵等人為自己進行刷機工作,同時負責日常對接下游手機批發商、核對刷機量、刷機款以及手機故障排除等事宜。彭品先后找到了手機批發商博勝通訊的實際控制人周育民、金博電訊的實際控制人馮柳、若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五德電訊負責人黎浪,商量每刷一台某品牌手機(安裝軟件)支付9元的方式,先后在博勝通訊裝機15256台,刷機金額共計13.8萬元﹔在金博電訊裝機85417台,刷機金額共計68萬多元﹔在五德電訊裝機量為73765台,刷機金額共計54萬余元。

  而2017年7月,袁建(另案處理)找到博勝電訊的實際控制人周育民聯系刷機事由,約定每刷一台某品牌手機,博勝電訊可獲利9元。經鑒定,袁建在周育民處裝機120206台,刷機金額逾107萬余元。

  據悉,長沙警方先后從周育民、馮柳、黎浪處扣押的上千台手機中,隨即抽樣若干台送檢,用於電子証據檢查和鑒定。經鑒定,送檢手機系統存在被增加第三方應用程序、刪除和隱藏原來手機自帶的系統應用程序、修改手機系統功能設置的情況。

  檢方指出,被告單位湖南省若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陳寧、周永昌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軟件進行了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286條第1、2、4款之規定,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6月10日,已取保候審的周育民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採訪時承認,他確實同意讓“橡樹未來”的人員在自己代售的某品牌手機上加裝了軟件。但他與對方公司簽訂有協議,即:對方提供的軟件產品的收費信息應當有明確的提示,符合移動信息服務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果因此導致用戶投訴的,有對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他表示,事后已經請人將該公司被安裝軟件的代售手機送到國家工信部檢測,該部門出具的兩份報告列出了手機中所有安裝軟件(含廠商安裝),沒有發現有惡意扣費、偷盜流量的軟件。

  據了解,手機預裝軟件現象十分普遍。《中國智能手機預裝軟件用戶調查報告》數據顯示,用戶新買智能手機,被預裝軟件的達到87.9%。有的軟件不能刪除且存在偷跑流量現象。這些預裝軟件有的是生產商安裝的,有的是銷售商加裝的。2015年6月,有媒體曾報道,上海市消保委通過不同渠道隨機購買了20款不同品牌的全新智能手機,發現所有品牌手機都有預裝軟件,部分手機甚至無法卸載預裝軟件。強制預裝軟件最多的是OPPO品牌的一款手機,預裝軟件達到71個﹔而預裝軟件較少手機品牌也有近30個。上海市消保委在模擬普通消費者操作方式卸載預裝軟件時發現,除了一些手機運營必需的軟件無法卸載外,大部分手機可以卸載一些帶有商業性質的預裝軟件。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寧海指出,“智能手機經營者在產品包裝上以及宣傳中應向消費者提供全面真實的產品信息,全面告知消費者手機的真實容量。宣傳容量與實際可用容量不符,除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以外,還有用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的嫌疑。”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則表示,智能手機適度捆綁軟件是可以的,但是過度就涉嫌侵權。手機預裝軟件有其產業背景,手機廠商每預裝一個商業軟件,都會由軟件廠商給手機廠商支付一定的費用。如果無法刪除,就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一位業內人士透露,手機、電腦中都會加裝很多軟件,消費者大多不知情。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手機被覬覦者眾。很多軟件為了擠掉競爭對手,在知名品牌手機上佔有一席之地,或者通過廠商進入,或者通過經銷商安裝。兩者都要通過驗証數據,確定支付的費用。銷售量越大的手機,這方面收益越可觀。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法學教授羅萬裡認為,從其檢索到的司法案例來看,因安裝手機軟件被追刑責的不多見。該案中一個關鍵點是,被安裝軟件的品牌手機商是否在銷售前與代理商或者批發商簽訂了相關協議並規定:未經許可不能擅自加裝軟件和刪除、更改原有設置。一般而言,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講,手機無論數量多少,自所有權轉移之后手機批發商及其經營和管理人依法對手機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權能。這其中自然也包含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手機中安裝應用程序。換句話說,這些經銷商對其所有的手機自行或委托他人安裝或卸載應用程序均是其正當地行使物權的行為,恐不能歸於犯罪。“比如一些買了蘋果電腦的人覺得不適用其操作系統,而要求銷售方改裝微軟的操作系統。這也常見啊。”

  他強調,如果手機沒有被加裝惡意軟件,經銷商最終將拆封之后安裝或刪除了應用程序的手機賣給第三人存在不適當,但此種行為應當歸於民事法律部門或行政法律部門所調整的范圍,例如拆封過的手機面臨退換貨的問題,或者是安裝了應用程序的手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問題,經銷商應當承擔經營主體的責任。

(責編:趙超、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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