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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侮辱短信起訴索賠被駁回 法院:未將該侮辱言論向第三人公開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2017年12月03日15:10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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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彼此間的矛盾,王優(化名)向黃河(化名)發送了一條帶有侮辱言語的短信。黃河稱其看過侮辱短信后,身體感到不適,不得不求醫問藥,故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王優訴至法院。通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語言粗俗,有悖公德,但由於被告並未將該侮辱言論向第三人公開,該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法院表示,侵害名譽權要看當事人的客觀社會評價是否降低,而不能以當事人主觀的感受作為認定依據。

收到侮辱語言短信

原告黃河與被告王優住在同一個小區,平時關系也不錯,但最近因成立業委會的事情,雙方產生矛盾,王優懷恨在心,給黃河發了一條短信,短信中帶有侮辱性的言語,黃河收到短信后,認為王優侮辱了他,便將王優訴至通州區法院索賠。黃河說,自己受到侮辱性的短信后,精神受到刺激,生了悶氣,身體感到不適,為此還去醫院就醫,花費了1000余元的醫藥費。

原告訴求被法院駁回

通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人格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本案中,王優向黃河發送辱罵性質短信的行為實屬不妥,但該行為並不能直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黃河主張其生病的事實與王優的行為並不存在必然上的因果關系,故黃河要求王優支付醫藥費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優發送的短信並沒有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開,沒有導致黃河的社會名譽降低,未造成嚴重后果,故黃河主張精神補償費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王優發送的短信內容粗俗,該行為有悖社會公德,確屬不當,故法院對王優的做法給予批評,並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侵害名譽權需內容被第三人知曉

通州區法院徐明祺法官表示,名譽權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權利。名譽指客觀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需要構成一定的條件,首先侵害人通過短信、微博、微信以及其他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辱罵和誹謗需要達到一定量和一定程度﹔其次侮辱行為的內容需要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開,造成嚴重后果,這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本案中,王優雖然向黃河發送了帶有侮辱言論的短信,但該言論並未向第三人公開。原告黃河主觀上可能會認為自己的名譽遭到損害,但客觀上原告的社會評價並未降低,因此王優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徐法官表示,當事人如果不停地收到他人發來的大量侮辱信息,且侮辱信息並未向第三人公開,當事人雖然不能提起侵害名譽權訴訟,但可以以傳統侵權形式起訴,比如大量的侮辱信息讓當事人氣憤,以致身體生病,或者讓當事人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可以提起健康權、生命權、一般人格權等一類的訴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侮辱和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可能會構成犯罪。但涉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般都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即當事人主動去法院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楊琳)

(責編: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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