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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頭族”地鐵摔傷案二審反轉

2016年12月14日08:27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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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低頭族”地鐵摔傷案二審反轉

  早高峰乘地鐵,因列車信號故障緊急停車,低頭看手機的蘇女士摔倒在車廂,導致顱底骨折。一審法院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三分公司承擔九成責任、需賠償11萬余元后,公司提起上訴。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地鐵三分公司對於事故發生並無過錯,但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仍需要承擔四成責任,蘇女士最終獲賠5.6萬余元。

  乘客未握扶手摔傷 地鐵被判擔責九成

  2015年1月14日上午8點半至8點40分期間,蘇女士乘坐地鐵三分公司的2號線列車,行至東直門至雍和宮區間時,因列車信號故障,列車緊急制動導致其摔倒。地鐵錄像顯示,蘇女士站在車廂中,低頭雙手握手機,未扶列車內的扶手。經醫院診斷,蘇女士為顱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她向地鐵三分公司索賠醫療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4萬余元。

  一審認為,蘇女士因列車緊急制動而摔倒受傷,地鐵三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蘇女士作為成年人在乘坐地鐵時未握扶手,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確定地鐵三分公司應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最終,一審判決蘇女士獲賠11萬余元。后地鐵公司上訴要求改判,認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認定地鐵無過錯 二審改判擔四成責

  二審查明,根據監控錄像顯示,蘇女士從在列車車廂中出現到摔傷長達3分鐘內,其站立位置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其一直雙手拿著手機低頭在看,沒有扶扶手,且注意力高度集中,對於前方乘客下車后騰出來的座位亦未注意。

  事故發生瞬間,蘇女士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輕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因倚靠其身邊的親友而未摔倒。周邊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車廂內沒有其他乘客摔倒,但較多乘客身體搖晃幅度較大。蘇女士屬於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

  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列車在運行中採用自動循環播放公益廣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穩站好”,地鐵三分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告知義務。且沒有其他証據証明緊急制動行為構成安全運營事故,亦不能証明相關緊急制動行為系人為誤導操作所致。綜上,鑒於北京地鐵2號線系採用自動駕駛模式運行,地鐵三分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

  蘇女士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長時間未扶扶手、對其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最終,市二中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此,在地鐵三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大幅度減輕其應承擔的責任,確定承擔40%的責任,改判賠償蘇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6萬余元。

  ■法官說法

  高峰期注意自我保護

  市二中院通報,2011年至2016年,該院共審理地鐵乘客人身損害糾紛案件22起,均為二審案件﹔該院管轄的基層法院審理的此類一審案件有63件。從發生時點看,早晚客流高峰期事故多發。

  法官表示,相當一部分乘客缺乏規則意識和安全風險觀念,對潛在的風險視而不見,對於乘坐地鐵的各種安全要求選擇性無視。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擁擠,前后推搡﹔擠進車廂后則專注於手機、iPad等電子化閱讀工具,對周圍環境不管不顧,完全忽視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護。

  法官說,地鐵車廂內人人低頭看手機成為北京地鐵內一道“風景線”。但地鐵在乘客輸送的各個環節中,不可避免地會伴隨著乘客人身損害的風險。廣大乘客應學會自我保護,養成良好出行習慣。同時,建議地鐵運營方從抓好管理環節、提高運營技術的角度出發,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財產利益。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地鐵運營方責任侵權類

  如乘客乘坐地鐵扶梯時摔傷、進出車廂時被車廂門擠傷等。

  第三方責任損害類

  指在地鐵內爭吵、斗毆等過激行為導致被侵權人受傷。地鐵運營方承擔的主要是安全保障義務中的補充賠償責任,甚至不需擔責。

  地鐵運營方與第三方共同責任損害類

  通常發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間客流大、乘車空間擁擠時,被侵權人多站在屏蔽門或通道、樓梯附近,因候車或車廂擁擠所致。侵權人和地鐵運營方承擔共同責任。

  被侵權方責任損害類

  如乘客故意違反安全規章造成損害的情形,地鐵運營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責編:孟哲、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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