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騙子自曝行騙流程圖:買到個人信息最關鍵
電信詐騙是涉眾詐騙中的一個類型,也是非接觸型詐騙的一種,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勢。
近日,南方日報記者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廣州多家基層法院採訪獲悉,最近5年,廣州法院審判涉電話詐騙案件20余起。通過對電話詐騙判決書的分析,法官總結了幾大電話詐騙類型,並進行了分析。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騙子受審自揭詐騙全部關鍵流程
廣州市民遲老太遭遇電話詐騙,被騙走10萬元,后珠海市警方將袁源等3人抓獲歸案。
經偵查,這是一個總部設在印尼的跨國詐騙團伙,涉案犯罪分子達上百人,且流竄於多個犯罪團伙之間。有部分犯罪分子落網或已經被判刑,仍有多人在逃。近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袁源詳細供述了參加詐騙團伙和行騙全過程。
據其供認,2011年,毛某乙、毛某甲、盧明福、羅某甲(均另案處理)與陳浩(另案處理)在印尼成立了電信詐騙團伙,糾集他人到印尼從事電信詐騙活動。袁源與趙某甲等人於2012年加入該團伙。
袁源稱,電話詐騙有幾個關鍵點。一是通過向張某甲(另案處理)租借改號平台、電話線路。二是向林某(另案處理)購買被害人信息。袁源供認說,“買到個人信息”這一環最為關鍵,團伙成員稱出售他人信息的人為“菜商”。三是要有“車商”,即取款和轉移贓款的馬仔。
據偵查,不算眾多“車商”,僅參與該團伙進行打電話的詐騙分子就達百人之眾。該團伙冒充國內公檢法工作人員,撥打廣東、江蘇、湖南、雲南、四川、北京、江西、浙江、上海、山西等地的電話,實施大范圍詐騙。
被告人袁源供認,其本人是詐騙團伙的總鍵盤手兼管理部分手下。團伙實施詐騙有“三條線”。一線冒充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社保局、醫保局工作人員,二線冒充內地公安局的警官,三線是冒充檢察官,以受害人涉嫌販毒、洗黑錢、經濟犯罪等理由恐嚇、威脅對方,誘騙對方把錢轉到所謂的安全賬戶,再把錢轉走,我們一線每月有5000元工資加5%提成,二線、三線沒有底薪有7%-9%的提成,受害人把錢匯到所謂“安全賬戶”后,由“車商”在台灣或境外提現,扣除9%的手續費后,再轉到團伙主要人員的賬戶上。被告人袁源自稱詐騙了五百多萬人民幣,自己獲利3.4萬元,公司成員機票和簽証由其負責。
近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袁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袁源犯罪后自動投案,能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袁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他從犯也各領其刑。
近3年審判9宗“猜猜我是誰”詐騙
2014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我省首個《涉眾型經濟犯罪白皮書》。當時的《白皮書》指出,2009至2013年的5年間,廣州法院共判決案值較大的涉眾詐騙案181件,涉及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以及詐騙罪等。處理被告人(單位)625人(個),對621名自然人被告人判處了刑罰,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06人,無期徒刑11人。
廣州中院有關法官介紹,雖然從涉案金額以及受害人數量上看,目前審判的電信詐騙案件數量不到涉眾經濟犯罪的十分之一,但是有逐年高發、犯罪手段日益多樣化的態勢,直接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
南方日報記者在法院系統官方網站檢索發現,雖然我省警方偵破了大量電話詐騙團伙,而由於受到審判地域管轄以及審判程序的限制,最近5年,廣州法院審判涉電話詐騙案件共判決有20余起。其中,以“猜猜我是誰”的詐騙團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有9起“猜猜我是誰”的詐騙團伙在廣州地區法院被定罪量刑,9個詐騙團伙互相沒有交集。
以2013年偵破的被告人楊興生案為例,其團伙一年內詐騙被害人62名,詐騙款合計153.5萬元,楊興生被抓獲時身上有各類銀行卡393張、他人身份証16張、現金人民幣32500元。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興生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記者同時注意到,也有些被害人存在貪念,給騙子以可乘之機。以廣州中院審判的被告人劉演東詐騙案為例,劉演東自稱是“公安部、安全部、財政部內部任命的副部長”,“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的負責人”,謊稱若出資資助解凍民間寶藏,“中華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將以本金的10倍予以回報,先后騙取43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91萬余元。
■法官建議
加大對泄露個人隱私引發犯罪的懲罰力度
廣州中院法官介紹,此類犯罪形式靈活,團伙化、專業化特點明顯。涉眾型經濟犯罪成因較為復雜,既有社會經濟環境方面的原因,也有行政監管方面的原因,還與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等心理因素有關。廣州中院調研認為,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多措並舉的原則,正確預防和應對涉眾型經濟犯罪。
同時,法官認為應當加強贓款贓物的追查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追繳贓款贓物,是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最為關心的問題。法院建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轉變“重破案、輕追贓”的觀念,把追贓工作貫穿於偵查、起訴與審判全過程,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繼續追贓工作。
法官提醒,隨著個人信息越來越多的與手機號碼綁定,詐騙分子越來越依靠“個人信息泄露”實施精准詐騙,市民注意騙子不斷升級詐騙手段。
以“機票改簽”為例,犯罪分子發短信給購買機票的事主,稱因系統故障、天氣惡劣等原因,航班取消。事主極易信以為真,撥打詐騙短信中的“客服電話”,嫌疑人以改簽要手續費為由,騙取事主高額轉賬。
犯罪嫌疑人由過去在大型游戲網站、論壇、百度貼吧等虛設某某航空公司網上訂票網站,假借各航空公司名義在網絡上發布虛假訂票信息、改簽退票等信息。發展到從黑客或全國各地機票代購點購買旅客訂票基本信息,以機票改簽、退票進行精准詐騙。
法官提醒,接到此類詐騙短信后,應通過民航官方查詢電話、網站進行查詢核實,或直接致電訂票的網點進行查詢核實。不要撥打短信中提供的所為“客服電話”進行核實。法官同時建議,加強完善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力度,加大對泄露個人隱私引發犯罪的懲罰力度。
■案例
“預存話費送手機”
2014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丘秀妹伙同被告人羅某、梁某甲冒充中國電信工作人員,以“預存話費送手機”(經鑒定,系假冒侵權產品)的方式騙取趙某等70名被害人現金共計13萬余元,扣除返回部分話費款8880元,實際騙得款項共計12萬余元。
期間,被告人羅某在配送手機給上述被害人的同時,以“預存話費送話費”的方式再次對趙某等30名被害人實施獨立詐騙行為,詐騙金額共計17萬余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丘某等人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丘秀妹、羅某、梁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丘秀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羅某、梁某甲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眾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決定酌情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丘秀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羅某和梁某甲也被判刑一年九個月和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我是你領導”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鄧某伙同同案人黃某甲(另案處理)等多人進行電話詐騙活動。
2015年3月11日,鄧某的同案人冒充被害人楊某丁單位的領導,以要送錢給上級領導為由,騙被害人楊某丁於當天9時許在廣州市天河區林和中路中國農業銀行櫃員機先后將人民幣50300元轉入被告人鄧某控制的賬號內,后被告人鄧某在茂名市電白鎮將上述款項取走。同日,被告人鄧某的同案人又以同樣理由再次騙走被害人楊某丁5萬余元。
2015年3月30日12時許,被告人鄧某在茂名市電白區被抓獲歸案,並當場繳獲作案工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証10張,戶主非鄧某本人的銀行卡63張,手機SIM卡8張,贓款人民幣17900元。鄧某到案后供述了多起參與詐騙和提款轉賬的犯罪事實。
天河區法院審理后,採納了鄧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鄧某是從犯的辯護意見。同時認為其犯罪行為是整個電信詐騙行為得以最終完成的末端環節,作為共同犯罪,其應對所提取的全部犯罪金額承擔罪責。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鑒於被告人歸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實,且部分贓款已繳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統籌 趙楊 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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