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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舉報微信支付“不實名”違規 央行將調查

2016年07月18日08:17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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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律師舉報微信支付“不實名”違規 央行將調查

  7月1日起,央行頒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核實客戶身份,即實名制。

  近日,律師王豫甲實名舉報微信支付至今未落實上述規定,並向央行提交了書面行政舉報書。前天,央行回應稱將對收到的支付結算違規行為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對此,騰訊表示,微信支付充分尊重並執行央行相關法規,積極配合監管推動實名認証。

  □事件

  律師舉報“不實名”違規

  今年7月10日,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王豫甲實名舉報微信支付,並向央行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提交了書面行政舉報書。

  舉報書中寫明,他在使用時發現微信支付至今根本沒有落實法律規定和監管規定,已經涉嫌違法違規。此外,開通微信和微信支付均不需要實名注冊。

  對此,騰訊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實名認証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用戶支付安全,這是全行業共同面臨的發展階段。微信支付充分尊重並執行央行相關法規,積極配合監管推動實名認証。

  前天,央行回應稱,將對收到的支付結算違法行為舉報進行調查核實。

  據了解,央行於去年頒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按照其中相關規定,要求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必須實行實名制管理,並且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根據驗証信息的完善程度將賬戶種類分為三類。

  Ⅰ類賬戶隻需要一個外部渠道驗証客戶身份信息,如綁定一張銀行卡或提交身份証號及姓名,終身可交易金額額度為1000元。升級至Ⅱ類賬戶需3個及以上外部渠道驗証客戶身份信息,交易限額相應提升為10萬元/年(不含提現和還本人信用卡)﹔而Ⅲ類賬戶的客戶則需要更多種(5種及以上)渠道進行實名認証,Ⅲ類賬戶交易限額則為20萬元/年(不含提現和還本人信用卡)。該規定要求在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測試

  提示驗証身份但可忽略

  微信是否真未實行新政?近日,記者測試發現,在輸入手機號及驗証碼后即可成功注冊微信號。在未綁定銀行卡也未驗証身份証信息的情況下,首次使用零錢業務時未收到任何實名認証的提示,且可以使用該微信號進行轉賬、收發紅包、騰訊公益捐款等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中Ⅰ類賬戶的余額支付限額為終身所有交易1000元,而微信用戶的單日可交易金額遠超該數字。

  昨天凌晨,微信對支付系統進行了升級。升級結束后,未實名賬戶仍可收、發紅包,但在首次收錢時會收到微信支付服務協議要求確認。在收取紅包后,系統會提示用戶盡快完成實名,但在忽略該提示后,仍可繼續非實名收取紅包及進行轉賬,不會受到系統攔截。

  此外,在騰訊理財通購買理財產品時,提醒中會寫明“您的賬戶尚未補全身份信息。建議您盡快上傳身份信息”,但記者在未按引導完成實名認証的情況下,仍可通過綁定的銀行卡購買理財產品。

  □追問

  1微信存在哪些問題?超額度准許交易等

  王豫甲律師認為,微信支付大概存在五類問題,即未依法安排客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未依法對支付賬戶進行實名認証﹔處理交易超出法定的支付類型和金額限制﹔可能在不具備豁免條件下,為不同客戶的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安全驗証的有效要素不足,超額准許交易金額。

  王豫甲稱,“微信這種做法表面看似乎是方便用戶更好地體驗網絡支付,但長期看則實質性地對普通用戶的資金安全等帶來危害。這種做法違背了央行實行實名制的初衷。”

  2不實名存哪些隱患?資金難尋來源去向

  另有專家認為,第三方支付在某種程度上還承擔著部分金融機構間的清算功能,具有非面對面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征且資金轉移迅速,若不能有效落實賬戶實名制,資金的來源和去向難以追蹤,很容易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渠道,增大反洗錢工作的難度,助長各類金融犯罪氣焰。

  網友們也認為,微信支付必須實名制,這樣可有力打擊不法微信電商。“微信上買東西,給對方轉賬號,對方不發貨,我們也沒有依據,也不知道對方是誰”,若開通實名制,可為維權問題提供幫助。

  3落實制度難在哪裡?需公安工商等配合

  據經濟學家余豐慧稱,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央行出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與此同時,在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銀行造成沖擊后,《辦法》的出台也是為了增強央行控制力,對非銀支付轉賬限額有所限制。

  辦法中,關於實名制認証的方式多樣,操作也並不困難,但相關平台在落實實名制的過程中確實需要一定的時間。

  余豐慧認為,應當對此抱以寬容的態度,實名制的落實是長期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實名制等支付新規的落地,需要公安、司法、工商等相關部門加大合作,“《規定》的出台本身就是一種創新,在將來的落實中,需要有關部門和平台共同努力,不斷發現問題,不斷完善。”

(責編:張歌、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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